从房地产业来看,开发商是生产者,而房地产的使用者自然就是消费者,这就是所谓的供求双方。供求双方的“相互作用”显然是在一定的交易制度约束下进行的。
房地产业的“官商”勾结最为主要和隐蔽的就是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制度。所谓的“权为民所用”实际上是“为有钱的商民所用”。
今天在拜读张伍常先生的博客关于美国的所谓民主也无非是利益团体的决斗时,联想到近日阅读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文献中,分析到REIT在美国的发展实际上更多的是NAREIT组织的深谋远略和对国会不断施压及“游说”,以至于REIT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变而经营环境日益宽松,且早已经偏离了所谓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于房地产渠道的初衷或者说“幌子”。
看看我们的现实制度下也难以摆脱勾结“歉疑”:所谓的房地产商会,应该是商人们的组织,但不知道为何大都是各级“下岗”的原政府官员在担任要职,何以如此?原因大概不在于其真的懂“商”,而在于利用“他们”和政府机构更好的“游说”。而谁既能又会帮助广大消费者向制定市场规则的政府进行有效的“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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