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率先改革 住房公积金提取拟每月一次

https://www.guandian.cn   周桂清   2006-11-28 00:25:57   来源:[ 传媒 ]

  在12月份,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的公积金账户将按月自动划扣到自己的还款存折中,直接抵扣按揭房供贷款,从而减少市民在房供时利息支出和还款压力。

  11月26日,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获悉,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动划扣款系统已进入最后的调试检测阶段,预计12月份就可以投入使用。届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的公积金账户将按月自动划扣到自己的还款存折中直接抵扣房贷款。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动划扣款,在时间上,从半年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可以减轻经济压力,节省利息支出;在方式上,变人为主动提取为系统自动划扣,市民每月不再需要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可省不少时间。

  公积金提取:

  半年一次拟调整为每月一次

  据了解,在此之前,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4月26日印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每半年才能提取一次。“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贷款合同,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每半年提取一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认为,“用住房公积金买房后,每月要还贷,但公积金只能每半年提一次。正因为不能每月随时提款还贷,一边是公积金账户在“吃”低利息,一边按揭供房款要付高利率,让按揭供房人士多交不少利息。”有市民在网上公开质疑,并询问“能否改为每月直接在住房供积金账户上扣款还贷?”

  对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温远军表示,其实在两年前,该中心就已经向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提出过此类问题,但由于当时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所有的归集和贷款工作都是由该行承担,业务量较大,而且因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动划扣款软件系统权属又涉及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所以软件的开发、研制、调试、检测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今年7月份,东莞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银行又增加了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和东莞市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从97个增加到301个,这就加快了银行自动划扣款软件系统的研制进程。

  据了解,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的利率标准较低,上年结转的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是1.80%,当年缴存部分的年利率是0.72%;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4.14%,五年以上的年利率4.59%。相比之下,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不没有对职工带来收益,而一旦选择了按揭供房,每月必须归还的房贷本息,如果当月缴存的公积金能够直接抵扣,对于把几乎所有的积蓄用于首期款的市民来说,无疑大大减轻了还款压力,这比每半年提取一次更能“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主管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何先生介绍,住房公积金自动划扣款软件系统已进入最后调试阶段,可以肯定在12月份投入使用,不过,“具体到12月份哪一天,要等建行广东省分行的统一通知。”

  公积金账户:

  单位与个人缴存的都归个人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两部分组成,“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2月1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与社保有本质的区别,职工离开东莞申请退保时,只能退本人缴存的部分,而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单位与个人缴存的,都归个人所有。”

  据了解,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东莞市共有218058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总额已达到38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共发放贷款5.57亿元,目前向市民发放贷款总额达22.02亿元,已帮助万余户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银行住房公积金自动划扣软件系统调试成功之后,该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调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贷款等管理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同时,对于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来说,公积金账户执行每月自动划扣款之后,不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除职工公积金账户上的单位缴存部分,还可以减轻这万余户家庭的经济压力。

  相关资料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在东莞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户口迁出东莞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两年以上,男性50岁(含50岁)、女性45岁(含45岁)以上的。

原始出处:[ 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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