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公布,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阳光壹佰集团通过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及举行之公开竞价程序竞得标的股权,并随后(作为买方)与广西三祺(作为卖方)订立收购合同。于成功竞标后,广西三祺同意出售,而阳光壹佰集团同意购买广西景祺之51%股权及广西景祺欠付广西三祺的股东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631,533,612.11元(当中包括转让标的股权的代价人民币311,100,000.00元及转让股东贷款的代价人民币320,433,612.11元)。
由于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因而毋须获得股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