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2014年元月1日,公司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租赁的场地,由公司自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根据《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合资期满,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据此,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武汉广场经营场所系从公司租赁的资产,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收回其租赁的资产由公司自营。
期间,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2013年12月29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解除,但武汉广场未向公司返还租赁场地,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及2013年12月31日擅自继续以武汉广场名义对外经营。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武汉广场4000名在岗员工的利益,以及武汉广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予解散,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无照经营应予取缔,且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双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14年元月1日起,收回武汉广场租赁场地并由公司自营。新经营主体名称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广场购物中心,性质为公司所属分公司。公司收回自营后,公司母公司报表将发生变化,对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产生影响,但目前尚具有不确定性。